鹿城银行违法被罚 集团授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不到位
发布日期: 2022-01-11 11:43:51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1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苏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21〕50号、51号、52号、53号)显示,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授信管理不到位、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不到位。苏州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该行罚款人民币50万元。

张君对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不到位负管理责任。苏州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张君罚款人民币6万元。

杨惠清对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不到位负管理责任。苏州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杨惠清罚款人民币6万元。

王朋对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授信管理不到位负管理责任。苏州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王朋罚款人民币6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关键词: 鹿城银行违法被罚 集团授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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