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山股份控股股东承诺“不有意财务造假” 律师认为并无实际意义
发布日期: 2021-11-25 10:31:35 来源: 大众证券报

在开山股份(行情300257,诊股)独董史习民于11月18日请辞后,尚未完成减持计划的控股股东开山控股于11月22日在官微发表声明,强烈谴责对方此刻辞职的行为,并保证“不发生有意财务造假行为”。对于独董辞职引发控股股东强烈抗议一事,市场多方人士纷纷发表意见。

独董辞职遭控股股东强烈谴责

受*ST康美(行情600518,诊股)独董收巨额罚单的影响,近日多家公司独董递交辞呈。11月18日晚间,开山股份公告称,于今年5月7日履职的独董史习民因个人原因递交报告请辞。公司董事会对史习民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然而,11月22日,公司控股股东开山控股突然发布《严正声明》称,史习民“在‘康美药业’事件一审判决公布后,以个人原因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给公司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给投资者带来了损失。”并郑重声明,“保证集团旗下成员公司不发生有意财务造假行为,如发生有意财务造假行为给投资者和独立董事造成损失的,开山控股将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公司董事长曹克坚亦在朋友圈转发该声明称:“无辜中箭,受伤很深……保证公司绝不有意造假,有造假将承担全部损失。”

控股股东减持套现尚未完成

控股股东及董事长这两份带着强烈愤怒情绪的声明迅速引起了市场方面的关注。

资料显示,作为开山股份的控股股东,截至2021年11月9日,开山控股持有上市公司6.07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05%,董事长曹克坚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498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1%,二人合计持有公司66.06%的股份。而曹克坚本人也是开山控股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达82.34%。

6月18日,开山股份股价在触及13.02元/股后开始逐步上行,并于9月27日到达19.79元/股的年内。就在6月17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持股占比63.49%的控股股东开山控股计划自7月9日起的6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5961.81万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6%),用于改善财务结构,降低负债率。截至11月11日,开山控股累计减持股份占公司3.47%,尚未完成6%的减持计划。

对于控股股东这份言辞激烈的声明,有投资者笑称,这是“影响控股股东套现了”。

承诺被指“此地无银三百两”

而对于控股股东和董事长“保证不有意财务造假”的承诺,不少股民表示实属“此地无银三百两”。更有投资者认为,“独立董事连辞聘的自由都没有,更不要说将来能否对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准确发表独立意见了。”

虽然开山控股在《声明》中称,开山股份自2011年9月上市以来,在监管部门和专业中介机构监督指导下,每年年度财务报告均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然而,《大众证券报》记者在查阅上市公司公告后却发现,就在今年1月,因2018年-2019年期间漏缴税款78.44万元,开山股份收被宁波海关罚款62万元。今年2月,由于存在定期报告业绩核算不准确、公司治理存在资金使用不规范等问题,开山股份及董事长曹克坚等四人被浙江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而声明里“承担全部损失”的承诺在专业律师的眼里则“并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独立董事有辞任的权利,上市公司可基于聘请合同等文件追究其违约责任,但就此予以公开谴责,有侵犯该独立董事名誉权之嫌。此外,财务造假并不区分故意还是过失,造假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并不容易区分。”

此外,对于赔偿的主体,王智斌表示,财务造假往往引发的是基于虚假陈述的一个民事索赔,投资可以向侵权人提起民事索赔。侵权人的范围取决于财务造假的具体细节,有可能是上市公司,也可能是控股股东甚至可能是董事长。如果说控股股东和董事长本身就是侵权人,他们本来就应该作为被告;如果他们本来不是侵权人,那么投资者也只能向侵权人提起民事索赔诉讼。而侵权人上市公司可以基于这个承诺向控股股东和董事长进行追偿,但是投资者在他们不是侵权人的情况下呢,是不能直接将他们列为被告的。

对于控股股东和董事长的上述声明,公司是否赞同?是否确保公司财务无“有意造假”?开山控股减持计划是否将终止?记者向开山股份发去采访函,截至发稿,公司并未回复。

关键词: 开山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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