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 康美药业被罚24.59亿元 立体化追责“惩首恶”
发布日期: 2021-11-16 10:31:28 来源: 金融时报

我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康美药业案迎来一审宣判。11月12日,广州中院对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康美药业因年报等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该案标志着以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为原则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司法实践落地。

证监会表示,该案是资本市场史上具有开创意义的标志性案件,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里程碑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认为,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一审判决,检验了??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实际运行状况。目前来看,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对于法院和投资者而言,都是高效且低成本的。该案具有较强的引领和示范意义。

责令赔偿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

11月12日,广州中院对全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康美药业因年报等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原董事长、总经理马兴田及5名直接责任人员、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13名相关责任人员按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

2020年5月13日,因康美药业在年报和半年报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对该公司和21名责任人作出罚款和市场禁入的行政处罚决定。今年2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又对负责康美药业财务审计的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4月8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受部分证券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向广州中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广州中院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对这起全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查明,在康美药业披露的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和未按规定披露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均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经专业机构评估,投资者实际损失为24.59亿元。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5.5万余名投资者的特别代表人参加集体诉讼。

“此次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示范意义重大,是落实新证券法和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的有力举措。”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对此表示支持,并将依法监督投资者保护机构,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巨额民事赔偿让“首恶”承担应有责任

康美药业案实现了“惩首恶”的目标。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康美药业连续3年财务造假,涉案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响应市场呼声,依法接受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康美药业代表人诉讼,为投资者争取最大权益。

上述负责人表示,相关各方通过多种手段并举,构建了民事、行政、刑事立体化的责任追究体系,让康美药业案幕后实际操纵上市公司的为恶者付出沉重代价,实现了“惩首恶”的目标,有利于强化惩恶扬善、扶优限劣的鲜明导向,不断增强市场各方的敬畏之心,共同营造良好市场生态。

巨额民事赔偿让“首恶”承担应有责任。此次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基本事实、相关被告在虚假陈述行为中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判决相关人员组织策划实施财务造假,属故意行为,依法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有利于强化对资本市场违法作恶者的惩罚和震慑。

上市公司积极追收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占款。在广东省及各方的协调努力下,10月30日,康美药业公告披露,经揭阳中院对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资产进行强制执行,所得款项共计16.41亿元已支付至公司管理人账户,用于冲抵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通过追收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让上市公司重新轻装上阵。

司法机关同步追究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刑事责任。经侦查终结,佛山市检察院已于10月27日向佛山中院提起公诉,指控马兴田犯相关刑事证券犯罪。佛山中院于当日立案受理相关案件,并与前期受理的康美药业、马兴田单位行贿案合并审理,切实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表示,康美药业案一审判决后,中国特色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有了首单实例。相关当事人被判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使得针对证券造假者刑事、行政、民事的全方位追责体系进一步完善,投资者获得更加便捷有效的维权渠道,我国的民事诉讼机制和实践进一步丰富。

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

由于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均涉及较多的投资者,常常被统称为集体诉讼。但实际上,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特指特别代表人诉讼。

专家指出,特别代表人诉讼与普通代表人诉讼并非同一事物,是一项新的诉讼制度。作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创新,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顺利落地,对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业内人士表示,按照新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发布权利登记公告,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可以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

特别代表人诉讼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区别为:一是诉讼代表人不同。普通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是投资者,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是投资者保护机构。二是诉讼加入原则不同。相较普通代表人诉讼的“明示加入”,特别代表人诉讼是“默示加入”,能够扩大投资者保护的范围,更好发挥对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三是诉讼效果不同。相较普通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一次性解决纠纷,但也意味着相关责任人短期内面临巨额赔偿,增加了破产风险,增加获得赔偿的不确定性。

“两种诉讼方式各有优劣,无论哪种方式都是落实新证券法保护投资者、威慑违法行为人的重要举措。在具体个案中采用哪种诉讼方式更有利,需要结合个案情况具体分析。”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在全面总结首单案件经验的基础上,推动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机制,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进一步优化案件评估、决策、实施流程,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

关键词: 康美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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